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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3-08-0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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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本省所有的古树名木要做好标志挂上牌子。经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权,均属国有。要建立档案和设立相应的保护设施,进行重点保护。所需的经费来源,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条已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严加保护,不得砍伐、迁移和损毁。对一些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专立说明牌,供人民观赏、敬仰。因市政建设或其他原因,要处理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区绿委会同文化、文物、规划等部门研究,按管理范围,层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对保护管理有功者奖励,对管理不善使其受损伤者要追究责任,对因严重失职和破坏活动使古树名木被毁坏后果严重者,要依法惩处,并参照《广东省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保护、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自觉地爱护古树名木、遵守各项规定、制止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广东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 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 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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