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衡阳城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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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除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县居住的常住人口。
二
参保缴费时间
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度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250元,已缴纳的参保费中途不予退还。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三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如何缴费
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只需缴纳50%计125元/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低保对象另外的50%计125元/人,由县医保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非低保对象另外的50%计125元/人,由县财政从扶贫资金中予以资助。
四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外的低保对象如何缴费
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只需缴纳50%计125元/人。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另外的50%计125元/人,由县医保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申请名册按规定予以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外的低保对象在本县参加职工医保的或在县域外参加职工医保以及城乡居民医保的,由县民政局详细摸底,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及明细向县医保局提出申请,县医保局根据申请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50%(计125元)的标准资助,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对象账户中。
五
贫困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资助50%计125元/人。另外50%计125元/人,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低保对象的,由县医保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非低保对象由县财政从扶贫资金中予以资助。
六
8种情形可以中途参保
新迁入户口人员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扶贫部门认定的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这8种特殊情形可在年度中途到县政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七
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一般乡镇卫生院(含县内8所中心卫生院、县第三人民医院)200元;县第二人民医院260元;县人民医院5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湘中医院、蒸阳医院为400元;县城内县级医疗机构0-7岁儿童较一般参保居民降低100元。
2、补偿比例。一般乡镇卫生院(含县内8所中心卫生院)90%;县第三人民医院88%;县第二人民医院85%;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湘中医院、蒸阳医院为80%。
八
在本县外衡阳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400元、600元、12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85%、80%、75%、60%。
九
在本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
起付线分别为1500元至2300元不等;补偿比例为55%。参保居民在衡阳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不含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
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同一般疾病标准。业务经办工作委托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经办(报案电话0734—6817488,咨询、投诉电话0734—6815166)。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按实际补偿范围内费用补偿),平产最高限额补偿1300元,剖宫产最高限额补偿1600元。高危重症孕产妇分娩住院费用按一般住院疾病标准补偿。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线达2300元后,不再扣除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基本医疗封顶线为15万元(含门诊补偿费用,不含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十
贫困人口医疗补偿待遇
1、贫困人员住院基本医疗待遇。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含意外伤害)较一般居民补偿比例提高10%。
2、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待遇。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较一般居民降低50%(8000元),补偿比例较一般居民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
3、贫困人员住院综合保障待遇。在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为85%(意外伤害除外);29种重大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在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为80%;在县域内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为85%。
4、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4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十 一
补偿兑付程序
1、住院交费模式。参保患者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需交纳自负费用(贫困人员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全额交纳费用。
2、补偿兑付须提供的资料。参保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金穗农合卡双面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分娩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住院报帐资料: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
3、补偿兑付程序。在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医院兑付。因特殊情况,未在就诊医院兑付的,到县政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兑付。
十 二
不予补偿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就医地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港、澳、台、境外就医的;政策规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十 三
门诊统筹
从起不再新设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原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按原规定可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
十四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发生高额医药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住院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负合规医药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起付线为16000元,3万元以内(含3万元)、3万元-8万元以内(含8万元)、8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分别按60%、65%、75%、85%的比例追补。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30万元。
十五
实施分级诊疗制度
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除特殊情况外,参保对象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需办理转诊手续。
十六
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
符合政策的贫困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单次或多次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商业保险(扶贫特惠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补偿的顺序,通过衡阳县“一站式”结算平台一次性结算补偿到位。
十七、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转诊)办理流程:凡是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因病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要经过“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这三步,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都可以直接结算。
(一)扫描微信二维码办理;
(二)直接(或电话0734-6812198)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办事第一大
厅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窗口办理登记备案。
(三)办理时限。入院前或住院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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