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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捣毁养生会所卖淫窝点,保洁人员协助组织为嫖客服务!

2022-01-1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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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0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嘉县公安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受他人雇佣在永嘉县**街道创业路的**养生会所从事管理工作,先后招募及安排杨某某、姜某某、向某某等卖淫女提供“打飞机”“口交”卖淫活动,并负责店内收银等工作,其中向某某系2019年11月26日到该会所从事“口交”等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11月25日开始到该店从事卫生打扫工作,并有协助带领嫖客到房间接受卖淫服务。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该养生会所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及杨某某等共计7人,并查扣电脑1台、收款二维码3个、账单1份。经查,该会所规定卖淫一次价格为人民币328元,由卖淫女分成160元或者17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期间会所共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30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期间会所共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00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张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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