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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捣毁淫窝,长期以养生会所为掩护组织女子非法性交易!

2021-12-26 分类:养生资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3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财某某”、“何某乙”,男性,1987年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2月份,张某某和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合伙在玉林市**大酒店承租四楼,开设“**”养生会所,聘请被告人何某甲管理该会所。2013年,何某甲向张某某、魏某某提出,在该养生会所做正规的足浴、按摩不赚钱,要做全套服务(即性服务)生意才赚钱,张某某、魏某某二人表示同意。2013 年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何某甲在其管理玉林市**大酒店四楼开设的“**”养生会所,招揽卖淫女,招聘曾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禤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任会所的客户经理,开展卖淫活动,其中曾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禤某某等人专门负责联系嫖客和在大厅接待嫖客,带引嫖客与会所里面的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林某某(另案处理)任该会所的财务人员,负责核对收银员登记的性服务报钟表,统计当班的营业额,发放客户经理、卖淫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所获的利润,扣除员工工资和何某甲的工资、招待费及会所运行的支出后,由张某某、魏某某均分。2017年9月19日晚上,曾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禤某某介绍卖淫女在该会所内,分别以700元、800元、900元的价格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与他人共同组织卖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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