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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康捣毁淫窝,以足浴养生为掩护,不断开发卖淫新项目!

2022-01-1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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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鄂保检刑诉〔2018〕135号)2020年1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张某甲、汤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宦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乙、朱某某、蔡某甲、周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保康县**镇**村**组,现住保康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 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保康县**足浴养生**所股东,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宦某甲,男,1986年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2013年4月1日因赌博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4年9月18日因赌博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装修,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别名蔡某乙),女,1977年 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南省湘潭市**区**社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男,1990年 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汤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宦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乙、朱某某、蔡某甲、周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经被告人张某甲提议,由张某甲投资50万元、被告人汤某某投资15万元,租用保康县**镇**路**号**酒店**楼房间,装修后注册成立了“保康县**足浴养生**所”,二人合伙经营该**所。后被告人宦某甲投资5万元、被告人张某乙以欠付的16.2万元装修款投资入股该**所,成为股东之一。其中张某甲占股50%,宦某甲占股20%,汤某某、张某乙各占股15%,并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由张某甲负责全面运营和**招聘管理,汤某某负责前台接待和物资**,宦某甲负责外围社交关系和处理纠纷,张某乙负责场所设施维护。后该**所制定员工管理制度、**任务单及奖惩措施,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财会人员,陈某甲、袁某甲分别为前台接待和收银记账人员,同年9月12日开始营业。在经营期间,该**所以足浴按摩为掩护,制定四种卖淫项目和收费、提成标准,分别为:298元“**梦幻”项目(**提成120元),398元“**仙境”项目(**提成170元),498元“**至尊”项目(**提成220元)。张某甲和汤某某先后招募胡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采取手淫、胸推、口交等方式从事卖淫,从中非法获利。同年11月,被告人蔡某甲通过“湖南**交流”微信群与****,双方达成由蔡某甲介绍卖淫**到该**所上班的口头协议。2018年6月19日,蔡某甲带张某丙到该**所,二人分别以888号、999号**身份接待嫖客,以前述三种形式卖淫,获取非法利益。6月21日,蔡某甲电话联系陈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到该**所,蔡负责培训**,并开发598元“全裸”卖淫新项目(**提成270元),陈某某以777号**从事卖淫活动。周某甲担任**所**,负责前台接待、介绍服务项目,招聘卖淫**并对**以及卖淫收入等日常事务进行管理。汤某某、袁某甲收取嫖资,并记录每次卖淫情况及**提成,朱某某每日到**所根据前台收银提供的万豪足浴养生收银日报表汇总核算出前一日营业收入,并将收入明细发到微信****,供张某甲、宦某甲、汤某某、张某乙查看。并于每月1号、11号、21号根据日报表发放卖淫**提成工资;每月23号左右,发放员工工资和足浴**提成工资,统计当月总收支情况,并按照四名股东各自占股份额发放红利。该**所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组织8名妇女为1678人次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65.0882万元。

2018年6月16日晚,谭某某和胡某某因结算工资和辞职事宜与张某甲、汤某某、宦某甲三人发生冲突,张某甲和汤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二人,宦某甲以言语相威胁。张某甲和汤某某以旷工和不服从安排为由对谭某某和胡某某分别罚款4000元、2000元后才同意二人离开。同年6月20日晚,张某丙因违反规定欲与嫖客周某丙发生性关系,被张某甲、汤某某和宦某甲发现,三人以将周某丙送到派出所处理相威胁强行向周索要10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宦某甲伙同宦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保康县**镇**村詹某某家、宦某甲洗涤厂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天,以庄家400元、500元、600元,偏家100元到600元不等的赌码进行牌九赌博,多次召集王某甲、王某乙、褚某某、刘某甲等20余人聚众赌博,并按每牌50元、100元不等的标准抽头。同时,由宦某乙联系袁某某(另案处理)、闰某某(另案处理)到赌场放码,后袁某某、闰某某安排刘某乙(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以3000元每天100元的利息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利。除去开销后,场主得60%,码队得40%,该团伙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1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宦某甲于2018年6月27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同年7月4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汤某某、张某乙组织多人卖淫,三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宦某甲组织多人卖淫,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汤某某、宦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朱某某、蔡某甲、周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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