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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深夜捣毁淫窝,以足浴养生为幌子,组织卖淫女非法交易!

2022-01-1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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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8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佳乐”、“佳佳乐”,男,198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4月12日、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甲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衢江区樟潭街道振兴中路一巷33-1号经营沙沙足浴店,组织卖淫女李某某(绰号“三妹”)、韦某某(绰号“瑶瑶”)、王某甲(绰号“张云”)、王文(绰号“小琪”)等人在沙沙足浴店及衢江区久久宾馆等酒店、宾馆进行卖淫活动。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衢江区樟潭街道振兴中路205号经营春润堂养生会所足浴店组织卖淫活动。徐某甲和徐某乙作为春润堂股东各占50%股份,张某甲负责卖淫女招募管理;徐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春润堂日常管理、收银结账等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徐某甲、徐某乙和张某甲组织卖淫女韦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绰号“小青青”)、李某某琴、王文等人,在春润堂二楼、三楼房间内或在衢江区蓝影时代酒店、久久宾馆等酒店、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2017年7月20日晚,李某某在春润堂养生会所足浴店305房间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徐某甲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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