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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捣毁淫窝 以保健按摩为幌子(长期组织女子公然街上揽客)

2022-11-1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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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11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夫妇为牟取暴利,2016年以来,长期在南部县南隆镇蜀兴街17号店面以开设保健按摩店为幌子,招募、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店内上班,为嫖娼人员提供有偿性服务,并从嫖资中抽取30%的提成。按照李某某、胡某某的规定,嫖客与卖淫女在店铺后面隔间发生性关系,价钱为150元;如果外带,发生一次性关系的“快餐”为300元,时间为1小时之内;发生两次性关系的“包夜”为600元,时间在3小时之内,根据嫖客需要,如另需过夜等额外服务,按当时谈的价钱另外收费。嫖资有时由被告人李某某或胡某某向嫖娼人员收取,有时由卖淫女向嫖娼人员收取,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收取三分之一的嫖资作为自己的提成,剩下的三分之二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给卖淫女。

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夫妇将店面进行了伪装,二人将该店面分隔成两个区域,其手下的卖淫女打着保健按摩的幌子坐在外面区域沙发上招揽、等待嫖娼人员,里面隔间用来供嫖娼人员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每天晚上胡某某在店面门口招揽过往行人,向准备嫖娼的行人展示在其店里上班的卖淫女的照片,并与准备嫖娼的人谈好嫖娼价格;另一方面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在网上招嫖,并将在其店里上班的卖淫女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对方,与网上招嫖人员通过微信谈好嫖娼价格。李某某、胡某某收取嫖娼人员嫖资后,通过微信、电话安排其店里的卖淫女到指定的地方向嫖娼人员提供有偿性服务。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后,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打击,2018年5、6月,被告人李柏青和胡某某将南部县蜀兴街**号的店面关闭。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每晚将其车牌号为川******的比亚迪商务车停在南部县蜀兴街、蜀北大道一带,数名卖淫女坐在该车内等待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安排嫖客,依旧由李某某、胡某某按照之前开店面时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其手下的卖淫女向嫖娼人员提供有偿性服务。

1、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杜某某路过南部县蜀兴街时,站在街边拉客的胡某某上前询问杜某某“耍不耍小姐”,当晚杜某某加了胡某某微信后便离开。2018年9月22日下午,杜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联系,其告知胡某某想找“小姐”,于是胡某某将其手下几名卖淫女的照片发给杜某某,杜某某选好卖淫女以后,并与胡某某谈好“包夜”600元。随即胡某某安排唐某某到位于南部县金桂名苑小区**栋**楼**号杜某某的家中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杜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支付嫖资600元,当晚唐某某将嫖资中200元抽成以现金方式给了胡某某。

2、2018年11月17日凌晨,龙某某经过南部县蜀兴街上坡路口时,站在街边拉客的胡某某问龙某某“耍不耍美女”,龙某某当即表示同意,于是胡某某将手机里的卖淫女照片给龙某某挑选,龙某某选定一短发卖淫女,随即胡某某安排甘某某来到**街上坡口与龙某某见面,最后龙某某与胡某某谈好“快餐”300元,于是甘某某将龙某某带到大周天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胡某某给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自己留下100元抽成。当晚9时许,龙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到胡某某,想要甘某某再次为其提供性服务,于是龙某某按照胡某某指示来到蜀兴街口,龙某某给了胡某某300元现金后便与甘某某到大周天宾馆开房,龙某某告诉甘某某想包夜,于是龙某某又支付甘某某300元现金,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事完后,胡某某按照“包夜”600元的标准,微信转账给甘某某100元,自己留下200元抽成。

3、2018年11月21日,康某某与王某某从外地到南部县出差,当晚康某某与王某某商量找“小姐”耍。因康某某之前在南部县蜀兴街嫖娼过一次,还加了一名卖淫女的微信,于是康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发来的照片选好卖淫女以后,胡某某安排甘某某、刘某某分别到南部县香洲假日酒店**房间与**房间向康某某、王某某提供性服务,并当场分别向康某某和王某某各收取嫖资300元。事后,刘某某、甘某某各拿出嫖资中的100元作为抽成给了胡某某。

4、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胡某某到全某某经营的南部县民星宾馆找到全某某,并给全某某留下联系方式,告知全某某如果有人需要找“小姐”,可以跟她联系。2018年11月21日22时许,一名中年男子到全某某的民星宾馆内问全某某是否可以找“小姐”耍,于是全某某通过电话与胡某某联系此事,随即胡某某安排何某某到民星宾馆与该中年男子发生性关系,何某某向该中年男子收取嫖资800元。事后,何某某给全某某200元作为卖淫的介绍费,给胡某某200元作为“包夜”的抽成。

在整个卖淫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两人分工明确,为卖淫活动伪装现场、物色嫖娼人员,并且指挥、调度了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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