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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辽宁法院“立审执”三位一体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2022-12-2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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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涉企案件的办理事关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事关外界对辽宁的发展预期。

3月底,在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久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办理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明确将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评估工作纳入必经程序。以此为牵引,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和专项活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向纵深发展,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到辽宁投资创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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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举措

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阶段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均要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的影响。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向被执行人出具《预处罚通知书》。

立案“提速度”

精准施策优化服务

3月的一天,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庭的咨询电话响个不停:“法官,去年我们公司进口的10个集装箱的太平洋真鳕鱼运抵大连港,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货物在港口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现在海关已经准予放行,但航运公司要求我们支付100多万元的滞箱费才能提货……我们不该付这笔钱啊!能不能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法院强制航运公司放货,每晚一天就要多交1万元,我们着急啊!”

大连地区冷链进口份额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纠纷集中发生于进口冷链环节,涉及数百家国内收货人和几十家中外航运公司。多数收货人为大连水产品进口及加工冷链企业,应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另一方面,航运公司亦是疫情的受害者,他们收取合理费用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妥善处理此类争议,关系重大。

立案庭法官帮助航运公司与收货人建立直接、顺畅的沟通渠道,经协调,多数航运公司愿意在疫情期间与收货人共渡难关,减免部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中,部分收货人和航运公司达成协议,收货人顺利办理了提货手续;对于经协商无法短期内达成合意的,法官当天立案,当天作出并送达海事强制令。

大连海事法院以“诉前调解”+“海事强制令”+“司法建议”方式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仅用23个小时就解决了积压82天的鳕鱼提货难题,解了多家冷链企业的燃眉之急。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转变执法方式,提升司法水平,做好服务保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僵局问题,制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僵局下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的操作指引》,以先行判决的方式让争议施工方先行退场,以司法手段推动“停缓建”工程尽快复工复产,最大限度释放土地和资金等重要生产要素,受到市场主体的一致好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一个涉及3家企业且当事人众多的案件,立即启动对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程序。“背对背”摸清底数,“面对面”交代清楚,法官到企业“上门调解”,从案件启动调解到结案仅用5天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大数据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通过诉前多元化解涉企案件116761件,速裁快审81776件,平均审理周期24.94天。在保全阶段,以“活封活扣”方式保全涉企案件2959件,依法支持企业财产置换申请案件115件。

审判“加力度”

维护秩序保障权益

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后,省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者周某、沈某、费某投资差额损失470万余元,驳回了投资者要求其他4家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场。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新三板市场属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精准有效地规制了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护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盘锦两级法院完善涉企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提升案件周转周期,缩短审判天数,有效防止超长审理“拖瘦”“拖垮”企业现象发生;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公司纠纷、破产案件审判团队,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涉企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

大数据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审结涉企案件206299件,涉企案件判后答疑率96.59%。其中,民商事审判认定涉企合同有效案件13599件,审结涉企业建工纠纷、金融债权纠纷21714件,审结涉企破产重整案件100件,行政审判涉行政协议支持企业合理诉求案件46件,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赔偿、补偿支持企业合理诉求案件28件。

执行“有温度”

助力企业共克时艰

这是一起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20件典型案例的执行案件。

在华某与凤城市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给付加工费纠纷一案中,针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情形,丹东中院在全省首创《预处罚通知书》,在应予惩戒和实施惩戒之间设立“缓刑考验期”。《预处罚通知书》载明: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司权益的影响,决定暂不处罚,如在一个月内未履行义务或再次出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其他影响执行情形,将罚款人民币20万元。权衡利弊后,一度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多次主动联系法院尽快拍卖查封财产。通过最终的司法拍卖,当地贫困村民获得了“家门口”就业机会,清偿债务后,丹东中院退还被执行人25万余元,促进被执行企业获得流动资金,为进一步参与市场经营提供了“及时雨”。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灵活变通强制执行措施,既保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让被执行企业恢复生机,形成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共赢局面。营口中院在办理某银行申请对江苏无锡某招商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分析评估,在明示“除必要开支外不得擅自动用租金收入”后,附条件地解除银行账号冻结,既保全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被保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某矿业公司申请某钢铁公司执行案中,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换封”等方式,使两家企业标的2000余万元的纠纷得以解决且履行完毕。

大数据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执结涉企案件84270件,涉企案件执行周期61.88天,选择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案件19028件,不采取、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涉企案件12248件,涉企执行转破产案件35件。

来源:辽宁法治报

文字丨关 月

制作丨刘嘉庆

编辑丨王伟宁 王莉力

审核丨黄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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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辽宁法院“立审执”三位一体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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