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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普法丨你办的健身卡到底能不能申请退款(快来看看)

2023-06-01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2515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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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主题:健身卡退款

- 案例 -

案例一:2020年4月6日,郭女士在杭州金某某健身服务公司办了一张三年期的健身卡,签订了《会员协议》一次缴纳了3880元会费;后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回老家内蒙古,不能继续健身计划,希望解除合同,请商家能够按照合同内容扣除费用和相关合理使用费后退余款,但是对方明确拒绝,且态度恶劣,理由是:会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会员不得退卡”。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维权。

案例二:近期,另有张女士投诉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奥城店收取消费者私教课程加健身卡费用高达20000元,却频繁更换教练,后又擅自停业1年未告知会员。面对张女士的交涉要求退款,商家采取冷处理方式,拒绝退款。张女士之前与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会员合同》、《私人训练合同》。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款。

以上两则案例属于同类纠纷的不同形态。那么,消费者办理的健身卡能否申请退款呢?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

王雪梅 律师

01

案情分析

Law

一、健身卡退款的最新规范标准

第一、案例一中,郭女士与杭州金某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会员协议》,因其仍在经营,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在存续期间,郭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的基础不存在,因此郭女士无权解除合同。但郭女士因情势变更可根据《民法典》533条,作为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双方的《会员协议》上载明“本会所不接受退卡服务”,该约定系由该健身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故该部分应被法院认定无效。

第二、案例二中,私人教练课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私人教练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教练本人的素质,如变更私人教练,属合同内容之重大变更,应取得张女士的同意。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频繁更换健身指导人员,不能提供《私人训练合同》约定的服务,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故张女士要求解除《私人训练合同》的主张,应受法院支持。

其次,杭州菲某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奥城店擅自停业1年未告知会员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之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33条属于新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但可以产生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民法典》第496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视为消费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并不仅依据双方签署的会员协议,因目前健身行业中商家提供的会员协议普遍存在格式条款以及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还扣除正常消费以及适当的违约金外的剩余款项。商家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会员不得退卡”的规定对会员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依法应当无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停业前30日告示义务,商家不履行此告知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2

法条解析

La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11条 :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还。

03

律师提醒

Law

近年来,健身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建议广大消费者注意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其一、在挑选健身房时要谨慎,应当注意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选择证照齐全、资质过硬的健身房,并且要查看健身教练的职业技能以及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其二、消费者应结合自己的需求,理性消费,不把个人健身计划盲目委托给商业健身机构,以免对方违约,发生纠纷。

其三、建议不要仓促办理及签订健身会员合同,签订前应当先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细则;

其四、消费者注意保管好相关的合同以及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以便遇到消费纠纷时,方便举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原标题:《钱塘普法丨你办的健身卡到底能不能申请退款?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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