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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腰椎间盘突出手术(致患者五级伤残)

2023-05-2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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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原告韩某连(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到地区医院就医,经诊断为:1、腰3/4、腰4/5椎椎管狭窄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2017年4月10日,地区医院为原告行“腰3/4、腰4/5椎间盘摘除,椎管扩大减压,经椎弓根脊柱内固定术”,术后查体:双股四头肌肌力Ⅲ级,双足背伸肌力0级,双小腿皮肤感觉障碍。

2017年4月11日,被告地区医院为原告行“扩创+神经探查术”。2017年5月17日,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住院47天,支付医疗费30053.3元。2017年6月22日,原告到x区x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于2017年8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7998.3元。

二、患方观点

二次手术后发现原告瘫痪,肌力下降,大小便失禁,腰部及下肢功能丧失,不能坐、不能站立和行走,家属只好多人在医院护理。经过一段住院治疗仍无任何改善,医院的医生给介绍到x市x区x社区医院进行针灸,于2017年5月1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到x市x区x社区医院接受针灸月余仍没有改善。

现原告只能在家长期卧床,靠专人护理才能维持生命。被告的医生没有相关医嘱未尽到职责,护士没有检查,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在病历中多处虚假记载、伪造病历、隐瞒事实真相,存在严重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三、医方观点

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住院,诊断为腰3、4、5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术前风险告知,并经患者同意,于2017年4月10日行手术治疗,××所致,被告地区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手术、护理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四、鉴定意见

1、地区医院在给韩某连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韩某连术后脊髓损伤及其后遗症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2、韩某连腰椎术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3、韩某连本次神经损伤所需的护理期限评定至评残前一日,评残前护理人数为2人。

五、庭审意见

本院确定地区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因被告地区医院在被告x保险公司投有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地区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应由x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地区医院承担。

原告韩某连的合理合法损失,本院予以支持。①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为准。原告的医疗费为38051.6元。②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10元(30元/日×87天)。③关于营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每天为20元,原告主张至评残前一日一年期限营养费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④关于误工费,为36785元(36785元/年×365天)。

⑤原告的护理费为294784元。⑥本院酌定原告在x治疗期间交通费为800元,在北京鉴定期间交通费为1500元,原告的交通费共计3300元。⑦原告主张住宿费440元。⑧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52630.16元(12719.18元/年×20年×60%)。⑨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053.82元(9211.52元/年×5年×60%÷5人﹢9211.52元/年×5年×60%÷5人)。

⑩原告的鉴定费20350元,鉴定检查费1425.2元,共计21775.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辅助器具费41780元,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轮椅、坐便器、尿垫票据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购买腰椎外固定矫形器1300元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600029.78元,被告地区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即300148.89元,扣除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7000元、5%免赔率14657.44元,共计21657.44元由地区医院承担,被告人保财险x分公司承担278491.45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地区医院赔偿原告韩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657.44元;被告x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韩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8491.4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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