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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 炸鸡等网红店特许经营纠纷频发(法院提醒:加盟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2023-05-3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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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许多经营者倾向于加盟某“网红品牌”。但是随着这种模式的盛行,纠纷也多了起来。北京西城法院两年来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已超过300件。到底哪些领域、哪些情形、加盟商的哪些误解容易产生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有关加盟“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他说:“涉餐饮服务行业、母婴服务行业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2020年约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七成。在这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被特许人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友关注的‘网红品牌’,包括‘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红餐饮品牌,也包括‘爱亲母婴’等网红母婴服务品牌。”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甲公司“某饮力”奶茶的招商广告,就主动与甲公司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加盟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却发现“某饮力”没有注册商标。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介绍:“张先生在签约的时候没有仔细研究,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某饮力’品牌就应该是注册商标。当发现甲公司没有取得这个品牌注册商标证的时候,就感觉自己受骗上当了。”

张先生马上起诉,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肖志勇介绍:“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没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认为甲公司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实际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仅是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肖志勇分析:“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权其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导致其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受阻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在该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可能很多人和张先生一样,将“网红品牌”与注册商标画了等号,产生了误会。实际上还有些误会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比如我加盟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开店,这个加盟费能不能退给我?比如刚加盟开店,赶上了新冠肺炎疫情,能不能把加盟费退给我?

2019年6月,刘女士加盟了“某炸鸡”餐饮项目,被授权当年7月30日至第二年7月29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自行开店。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加盟费,被法院驳回。肖志勇介绍:“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当然,如果被特许人未实际开店的原因系因特许人所致,那就另当别论了。”

郭女士加盟某网红奶茶品牌1年,结果经营了两周时间就发现经营状况和预期相差甚远。郭女士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时间很短,尚在法律规定的“冷静期”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而法官强调,“冷静期”绝不是法律给予被特许人的试运营期间,更不能将“一定期限”作为被特许人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理由。

肖志勇分析:“郭女士虽然在订立合同后不足一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鉴于其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训、选址服务,亦进行了试营业,客观上已经使用了丁公司的资源,为此其以‘冷静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解决了争议。”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法官刘丰建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分析。考察特许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业界口碑;考察特许人推广的‘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同业竞争情况和投资回报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以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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